各高校:
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切实加强学生转专业管理,总的情况良好,但个别高校仍然存在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高校转专业的管理,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促进规范办学,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考核,并告知全体学生,阳光操作。
二、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按苏教学〔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高校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为学生调整专业。
三、严禁高校利用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除国家和省规定学费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
四、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切实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五、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按照学生录取专业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加强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学籍异动、学籍信息修改、学籍记载等管理工作。
六、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且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对本校学生转专业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我厅将于2014年9月新生入学后,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因违反规定为学生转专业、影响学生正常电子注册的高校予以通报。对经调查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教育厅
2014年7月1日